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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迁到另一个乡的农村户口: 1,必须有农业户口的投靠人(比如说,夫妻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投靠等); 2,除此之外的户口迁移,都会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不给迁,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别栏填写是“家庭户”可以在户主页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看职业,如果是“粮农”就是农业户口。《户口本》的第一页,即户主页中,“户别”那一栏注明“农业家庭户口”即是农业户口;注明“非农业家庭户口”即是非农业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方的左侧或右侧也会明显注明“农业家庭户口”或“非农业家庭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 1、当事人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农村挂靠;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补偿);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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