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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
成立私募基金的条件是: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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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流程如下: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型企业: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二》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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