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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作出答复;对确有悔改表现、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处分,并销毁学籍档案中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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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又不答复的,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应当符合安全、营养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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