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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的条件与施行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中的支付令的区别

2022-01-25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支付令申请的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请求时效的中断,以及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取得了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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