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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保护失衡。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缺乏约束,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例如劳动者辞职权规定、违约金适用范围限制等...
法人指的是企业,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法人代表,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受雇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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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该给你缴纳社保,但没有缴纳的,你有权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在劳动仲裁时可以提起诉权。 要找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设局去算,因为各地还不是很统一,有的地市有自己的文件,是你不知道的。现在你要做的是:搜集你一年前在公司工作的证据。
我与一家公司签了一年合同,约定15000元每月,但双方事先口头约定的预留20%工资,在合同中被用人单位刻意写成了“另外每月生活补贴3000元到合同到期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用人单位以此约定为由每月从本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固定的3000元整(计算公式:15000*出勤天数/28-3000),并在本人辞职后拒绝支付被其扣押的所有工资。请问用人单位这种精心设计的(合同到期后重点就是“后”字了)、免除自身支付足额劳动报酬法定责任的约定有效吗?当本人月出勤少于6天时月工资就是负数(收入不够扣了,0出勤时-3000元/月),用人单位用这种方法扣押的工资真的可以合法地不支付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可以主张: 一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2008年后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最早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的双倍工资;并赔偿50-100%的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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