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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资企业处理滞纳金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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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单位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单位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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