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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但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营业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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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如外资股东为按约缴纳注册资金,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起诉要求补足。
营业期是指公司存在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有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制期限,即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第二,法定期限是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中标明的期限;无限期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态度。除少数国家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不规定营业期限,属于公司自制行为。《中国公司法》既没有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也没有规定公司章程的经营期限。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八项不包括公司的经营期限。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该约定营业期限。此外,合资期限不能约定。
外资企业的营业范围:在中国所有行业的营业范围都是限定的十分严格、精确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在其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此范围会在营业执照上标明。如需修改,要进行申请并取得批准。当然,需要与审批部门有一定的协商以授予较宽的营业范围。以咨询公司为例,其营业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国际经济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询、公司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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