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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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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医生的过错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违反注意和预见义务。注意和预见义务是指医生在从事执业诊疗活动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后果,避免损害结果。医疗注意和预见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律义务,是保证医疗行为风险最小化和不良后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只要医生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内法定注意义务和行为规则的要求,就被认为是错误的。第二、医疗告知是医疗单位在从事医疗过程中的另一项法定义务,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理论基础,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项重要标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程,可认定存在过错。但是,仅仅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作为免责的直接依据,还要看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了基本的诊疗原则。第三,违反基本医疗法规和诊疗原则。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诊疗规范,常规是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重要依据。
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只有构成了婚姻中的有过错方才可以对其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有关过错方的认定在法律上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出轨并不在婚姻有过错方的认定里,所以除非另一方举证对方存在有过错的情况,否则还是应当按照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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