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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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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依法继承。 (2)法定继承中,有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由第一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这儿的孩子,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母具有继承权,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关于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核心提示:只要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费用的支出就可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一定得扶养关系,则继子女就应对继父母的财产有一定得继承权。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父母带着孩子各自组成再婚家庭也是很常见了,所以表现在法律层面的父子、母子关系也是打破传统。因此,常常遇到别人问我: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是否有继承的权利?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财产的份额是多少,是否享有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份额?下面我们就来一一探讨这两个问题。 调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与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何为扶养关系?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显然是属于广义的抚养关系范畴。《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只要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费用的支出就可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一定得扶养关系,则继子女就应对继父母的财产有一定得继承权。 下面我们来谈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本站首席律师冯娴英律师主要归纳有以下三种关系: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收养型和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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