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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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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合伙人的继承人:(一)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二)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但继承人未取得资格;(3)合伙协议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所有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继承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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