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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是属于消费诈骗的行为,但会不会构成诈骗罪,要依据具体的数额而定,如果数额达到3000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行为一般指超出规定范围内行为,具有会影响或潜在存在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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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次充好属于诈骗的,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外,还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二、同时处以罚款。罚款范围为非法生产、销售、掺假、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价值不到50%至3倍。(3)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屡教不改,或违法生产规模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以次充好……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施行)第三条: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下列职权交由受委托组织办理:(一)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现场处罚;(二)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三)执行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四)执行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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