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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尽可能以合理的方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书面通知应包括拟受让人的相关情...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查询该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审批,若需审批的,转让前应当办理审批; 2、转让协议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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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方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书面通知应包含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将拟转让的股权转让给该股东而不得对外转让,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因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注意下列问题: 1、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应在股东名册上加以记载; 2、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出资时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转让出资时要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因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根据该规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乙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甲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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