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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
合同中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对方为谋取私利、勾结、恶意通谋,共同表达虚假意思。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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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里面的恶意串通认定: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1、认定合同恶意串通的规定是:在主观上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也就是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在客观上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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