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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典》来确定。 2、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案由确定。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3、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大多数快递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或者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按照快递邮费的几倍赔偿。 4、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依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第一,提请注意的方法。以“个别特别提醒”为原则,根据具体的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第二,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订立指示出示。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字体等引人注明的特别标识,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人工流产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当事人的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它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关,不能被随意剥夺。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权”本身的范围也开始有所变化,不再单纯强调公民对生育子女的绝对自由,而开始强调公民要“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为改变过去妇女在生育权问题上的弱势地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专门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生育子女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而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对于丈夫的生育权的具体范围及其行使又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夫妻双方发生生育权纠纷后,还是应该本着“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协商不成,且已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如果仍不能成功调解,只能作出离婚判决。实践中,接收人工流产病患的医疗机构对待“人工流产是否需要丈夫签字”做法不一,这也使得意外怀孕的女性仍然有机会在未经得丈夫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于未婚女性更是如此。不过尽管丈夫并不能强迫妻子生下孩子,对于怀孕的事实,丈夫仍然享有知情权。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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