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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金和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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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五条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未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 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4)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 5)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抵押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是动产和权利。(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物转移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五)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量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出售质量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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