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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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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除应当向职工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除商业秘密外的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项;(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情况,企业担保、资产转让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与福利情况;(四)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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