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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职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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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减、安置、分流方案以及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二)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廉洁从业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职工人数为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五百人的,职工代表名额应当占职工总数的10%;职工人数一千五百人以上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但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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