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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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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来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XX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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