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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士官可以一次性单独休10天婚假。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每年也可以休40天探亲假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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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士官探亲假的基本假期需要根据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未婚士官在一级任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每次20天;二级以上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20天假。士官享受两种假期,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假期。其中,休假仅供高级士官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婚、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同居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和父母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包括配偶是独生子女,与岳父母和公婆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每两年探望父母20天。军官和配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和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一年内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的条件,假期为45天。军校或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40天。第十七条 在西藏等海拔3000米以上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假期执行。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假期的,按假期执行。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时间。
除正常探亲、休假的假期外,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其法律依据包括: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根据2003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这里的“地方有关规定”,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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