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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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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1、受理费用。受理费用按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的受理费用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一定的比例收取。非财产案件的,依据案件的类型交纳10-1000不等的受理费用。 2、申请费用。申请费用依据申请的类型而交纳,例如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财产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每件交纳30元,申请保全财产价值超过1000元的,按一定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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