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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嫁人认为遗嘱作假,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法院并无权力撤销公证书,因此这份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父母的财产,他们还健在的情况下,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这与子女无关,也就谈不上什么放弃了。而父母去世后,他们名下的财产即时成为他们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他们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平分):他们的子女、他们的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共同继承。如果这个时候,子女之中有谁不想继承遗产,可由他本人到公证机构签署一份放弃继承权文件,而本应属他的部分由其他的继承人平分。私下达成的放弃协议,只要有三方的签名(放弃方、未放弃方、见证方)都可算有法律效力。
宋女士问:我家有兄妹五人,我是家里最小的女儿,母亲1990年病故,1999年我父亲炒股赚了钱,连续购置了两处偏单。一处由我父亲与我二哥居住,一处用于出租,我父亲去年10月份因病去世,父亲生病期间一直由我和两个姐姐照顾。处理完我父亲的后事,我两个哥哥只是将我父亲的3万多元存款,在我们兄妹间作了分割。两处房产却被两个哥哥分别占住一处,我和两个姐姐找他们评理时,他们说房子是固定财产,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权利分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有权利分房产? 律师解答:对于您咨询的问题,首先看一下您父亲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如果您父亲立有遗嘱,则应按照该遗嘱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您父亲没立遗嘱,在您父亲去世后,您父亲的财产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也明文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您和您的两个哥哥及姐姐作为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您哥哥所说的“嫁出去的女儿没有权利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您和您的两个姐姐对于您父亲留下的两处房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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