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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视听资料和电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七类。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具体如下:一、物证、证书(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情况等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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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信件、传真等。(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物。(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图像、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资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为七种,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可分为八个种类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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