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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债权额限度的解释如下: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房屋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办理确定登记。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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