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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需要有8个方面的材料: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1、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2、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提供收养人居住地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并加盖公章。 5、属弃婴的由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加盖公章。并在州级媒体机关进行公示60天以上。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两张。 8、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应共同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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