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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司裁员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材料)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
具体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1、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案件受理当事人或委托代理方向管辖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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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携带生效的裁决书,用人单位的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执行书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费,对方承担(个别地区要求申请人先垫付执行费,执行后再返还给你); 3、可以查封对方的银行账号、车辆、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申请人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或其他财产的信息,以供法院执行人员去尽快执行; 4、需要申请人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有样本,到那抄写一份即可)、劳动仲裁赔偿申请执行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资产情况。 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仲裁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及其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50000元 5%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 2%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以上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200000元及其以下部分 1% 按争议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费基数为:双方均在上海的1000元,一方在外地的1500元,双方均在外地的2000元) 200001——500000元 0.75% 200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 500001——1000000元 0.4% 4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1——5000000元 0.3% 62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5000001——10000000元 0.25% 18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 1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307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纷争或劳动争议,劳动者能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手续及流程: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手续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世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借口。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手续。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流程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借口,申请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流程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隶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时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子、地点书面通知两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借口的,能够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时开庭。可否延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认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置,对被申请人能够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两方自愿达到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准许能够延时,但是延长久限不得超出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两方当事人发出《允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议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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