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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是招标单位对所招标的标的估计的价值,投标单位对该物件或者建筑物的预算价值则称为投标价,中标之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协商该招标物件的价值,双方与合同形式确立,这就是合同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具有影响因素多、周期长、不确定性等特点,承发包双方的矛盾或纠纷往往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方或双方没有认识到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第二类是对静态的前提条件以及工期、质量与造价三因素的内涵约定不明; 第三类是对动态变化后的三因素的关系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 打破三者的平衡主要有两种情形: 1.1.前提条件发生变化 主要是增减工程量,即承包范围发生变化,原约定不自然适用增减部分的承包范围的约定,应就增(减)部分另行约定三因素;这种情形因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1.1.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固定总价的情况 若对于超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而增(减)的工程量,从定性的角度看,能否计算,必须明确该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是不包括在固定总价内的,也就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该笔工程价款。从定量的角度看,如何计算,必须明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承包双方可以就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协商达成结算方式,可能采用可调价结算方式,也可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还可能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当然,也完全可能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 若不能达成协议,只要能证明三点: 第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量不属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 第二,证明该额外工程量是发包人指令或同意施工的; 第三,承包人确实按照要求实施过施工行为的,承包人就可以主张该部分增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的增加工程价款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按照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
不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所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其实和会计法律咨询差不多,都是在某一领域提供专业服务下的委托或服务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技术咨询合同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相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估、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相关项目包括:1、关于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必须按照"技术合同"税目规定计税贴花。一般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是技术咨询,其合同不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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