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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您问工程结算审计能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吗,如果有争议就无法认定随对虽非;而本案例举的问题可能有行不通的地方?答:工程必须先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委托人与咨询人的详细信息;(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以及履行期限;(3)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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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从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做了界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规定,各地都是不同的,不少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办理造价业务时乱报价,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咨询费。 2、但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发现类似的规定,建议你向发包方求证一下,要求发包方出示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湖南没有类似规定,你可以跟发包方沟通,要求修改条款。 3、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供你参考。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省物价局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趋势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省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具体下浮幅度,但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近期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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