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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二)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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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涉外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一)中国人在我国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规定办理。(二)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审判管辖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进行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犯的利益或对象较重,关系到国家或部分省市的整体利益,或者需要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内进行调查,涉及的投诉人范围较广,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大多数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由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场所和被告人居住地不在我国任何法院的辖区内,无法根据犯罪场所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原则确定哪个中级法院是一审法院。对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有中国被害人的案件,由被害人的中国公民居住地或者其出国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是由负责调查案件的公安机关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是地域管辖难以确定或者发生管辖纠纷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可以由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案件属于全省或全国重大案件,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上级法院可以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下,指定适当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一)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二)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出现的。绝大多数的此类案件应当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外国人在我境外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我国任何一个的辖区内,所以无法根据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原则来确定由哪一地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第一,有中国被害人的案件,由被害的我国公民居住地或其出国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由负责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三,地域管辖难以确定或发生管辖争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四)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可以比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若该案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适当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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