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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拍卖债务人财产后,如果拍卖所得款式不够清偿债务的; 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执行其他财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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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你们夫妻,那么最终的还款人是你们夫妻两人。1、也就是说,假如以后还不上款,银行通过向法院诉讼,法院拍卖房产来偿还,如果房产拍卖所得的款不够归还,那么剩余的还不上款的责任得由你夫妻承担。假如房产是老总的,老总只是承担房产价值内的偿还责任。2、假如老总有其他心思(你懂的),在法院拍卖了房产后(如果房产是老总的),老总会向法院起诉,请求你们归还拍卖房产所得的价款给他。为什么呢?因为老总会说是你们要借款,他是应你们的要求出于朋友情或者是好心而用他的房产为你们的贷款做担保而已,现在他的房产被拍卖了,肯定得向你们要回来的啦。3、如果你看得懂我上述对你的回答,建议你谨慎行事。一句话,你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会有便宜得的,能得到的只是500万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通过对上述两个条款的分析与解读,得出了以下结论: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第一,“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二,“先查封,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众所周知,查封(常见的是财产保全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中的查封)的目的是便于实现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即丧失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第三,在“先租后抵”的前提下,本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法院仍然有权依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去除拍卖财产上本应继续存在的租赁权。例如,如果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会导致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取消,然后再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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