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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通肇事起诉状案例,如果是伤害案,将事件发生经过等阐述清楚。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 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人教师 身份证号码:(系事故受害人之妻) 现住:盘锦市***社区电话: 原告:女 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人无业 身份证号码:(系事故受害人之母) 现住:盘锦市*******社区 原告:女 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人 身份证号码:(系事故受害人之女) 现住:盘锦市大洼县 原告:女 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人学生 身份证号码:(系事故受害人之子) 现住:盘锦市*********社区 被告:男 1981年9月25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驾驶人) 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村电话:152***被告:辽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8************住所地:盘锦市********村 被告:天安*********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盘锦****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电话: 住所地:盘锦市****区 诉讼请求: 一、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第一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判决第一、二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 三、判决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27日20时3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辽L6***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沿杜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杜田线21KM+60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相撞,造成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盘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盘公(刑)尸检(法医)字(2010)第1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书检验意见:证明死因应系头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此次事故经盘锦市大洼县交警大队盘公交认字(2010)第00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第一被告作为辽L***号大型专项作业车驾驶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被告辽宁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本次事故车辆辽L****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肇事司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全额连带赔偿义务。 事故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事发时处于保险合同履行期。 第三被告作为保险人,对事故损害负有在保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特一并列为被告。 现第一被告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大洼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一0年月日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同一般的民事起诉书一样,在起诉书上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和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重庆市2017年上年度(2016年统计数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暨2017-2018年度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车祸、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4-5点击数:3685 导读:重庆市2017年上年度(2016年统计数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暨2017-2018年度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车祸、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重庆律师2017-2018年度办案数据)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 重庆市2017年上年度(2016年统计数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暨2017-2018年度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车祸、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律师2017-2018年度办案数据)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专案律师与劳动工伤专案律师文小敏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7年3月20日公布的《2016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重庆市2017年5月1日0时至2018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整理发布如下: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10元。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49元。 3、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34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031元。 2、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9954元。 3、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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