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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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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筑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泄漏,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2个供暖期间.供冷期间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引起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根据我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筑公司发行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所有权所有者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调查,设计部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强、修理等措施,重新定义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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