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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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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是关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的论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一方之词和无依据之词是否应该包含在“事实与理由”标题之下?“事实与理由”帽子下面的陈述作为法律文书有没有先入为主的嫌疑?“事实与理由”标题下面的词语作为法律文书是否应该有相关证据来说明?这种标题是不是准确?是否应该修改为类似“诉讼(或诉求)理由”这样一类的标题更为恰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可否认的,那么,文书中已经明确写明的“事实与理由”,是不是可以认为那就是事实了,可以“以法律为准绳”直接宣判了?事实上,仍然非常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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