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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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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其实简单一点理解,非法集资当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主要要承担自己担保的一些责任,比如说对债务债权责任,担保人肯定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担保人在当中起到的作用来处理。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罪的数额认定: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3、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诈骗数额计算。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贿赂、赠与等费用,应当计入金融诈骗犯罪数额。但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超过100人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超过500人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万元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事发前后返还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的资金,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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