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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那由该买方获得房屋,卖家对其他买家承担违约责任。没交付就看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即没交付也没...
“一房多卖”的,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那由该买方获得房屋,卖家对其他买家承担违约责任。没交付就看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即没交付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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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房屋是否已经变更登记到某一个人名下,如果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已取得变更登记的买房人所有,其他买房人只能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还没有变更登记,仍然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则看房屋是否已经实际交付给某个买房人使用占有,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则应当支持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房人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既没有变更登记,也没有实际交付,则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比如支付房款的先后等,以及成立先后等顺序,来确定对于买房人保护的顺序。但恶意办理变更登记的买房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房多卖的,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那由该买方获得房屋,卖家对其他买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没交付就得看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如果没交付也没付款的就得看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的情况。
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买方将获得房屋,卖方将对其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未交付取决于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未交付或未付款取决于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转让备案等相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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