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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一种阻碍军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
判定阻碍军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阻挠军人履行职责。如果属于对军人抱怨、说怪话、态度生硬,或者只有一般的嘲讽、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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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 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由于本法第426条作了特别规定,与本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班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伤、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突然遭到敌人袭击时。在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理突发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1.要看行为入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2.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直接故意妨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容易造成军人执行职务完成不了,并且带来无法估计的严重后果。军人作为保卫国家的特殊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购买车票、就餐等都是有优先对待的,公民需要知道这一点,有可能的话为军人提供一点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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