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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可以做变更。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所以,无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否,不影响原诉讼。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而言,是有效的。并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首先需要明确,法人代表只是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法人代表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是原来的法人代表,还是现在的法人代表,都不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3、法院之所以将失信被执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是因为企业有执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义务,针对的应是被执行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如果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那么应当由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4、本案中,如果执行庭发通知将原来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明显错误。 5、如果你是原来的法人代表,建议你向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你去工商局官方网站拉一份企业的登记信息公示,证明你已经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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