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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是的财产分割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
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婚约财产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为订婚条件消失导致的产生。而根据的分析,婚约财产关系是指订婚双方因维持订婚状态而产生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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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约财产纠纷。实际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对婚姻考虑欠周全,遇到问题便意欲分道扬镳。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着手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看看双方是否确实无法和好,双方的矛盾是否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现和好愿望,要同时注意做好双方父母的协调工作,防止双方父母因情绪性对立而阻挠青年人和好。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诉状如下:原告顾,男,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街号,身份证号.被告董,女,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镇路号,身份证号.案由: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28800元,返还原告手链、耳环、戒指、项链(金饰价值合计115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原、被告遂在2010年10月1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订婚彩礼28800元;双方还一同至金店,由原告购买手链、耳环、戒指、项链交付被告。不久,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金饰等。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财物。此致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年10月日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那里获得大量财务,最终发生纠纷的情况。在处理纠纷时,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后两项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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