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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又被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的惩罚,其目的是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惩罚性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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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对赔偿性违约金而言,作为损害赔偿的预定,其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比应当是相当的,一旦出现过大差异,为充分发挥赔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而又不使非违约方利用赔偿性违约金获得超出合同如约履行应有的利益,就存在对赔偿性违约金调整的必要,其调整自然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参照标准。如果以实际损害为参照,在其上再划定一个比例,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的上限,则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在操作上是可以区分开来的。但是,法释(二)并未做类似这样的区分,而是笼统确定了一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30%”,{3}把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一体纳入该规则调整的范围。这样处理可能出现的一种典型情况是,在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均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两个不同案件中(假设两个案件中涉及的违约金的性质均是约定明确或可得证明的),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将惩罚性违约金调整到实际损失的30%以下,很大程度上消解了非违约方赋予的且被违约方接受的违约金的惩罚性意义(例如违约金约定为实际损失的50%);而将赔偿性违约金调整到实际损失的30%,却产生了对违约方施加一定程度惩罚的实际效果,这一后果显然溢出了违约方允诺的意思范围。两个案件调整后产生的共同后果是,均背离了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对未来损害赔偿的预期。合同在交易中可以发挥的提前计算成本并克服机会主义的功能实际上被法院给消解掉了,当事人在违约金制度上的自治空间再一次被刚性规则压缩了。
所谓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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