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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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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围绕租赁而展开的。没有租赁物,租赁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也才能准确的接受租赁物和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 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支付租金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租赁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是保障合同目的实现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二)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借款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1.借款种类,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款两大类。 2.借款用途,借款合同尤其是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必须规定所贷款项的用途。 3.借款数额,借款合同当事人不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金额,而且有时还应明确每次提供或者偿还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4.借款利率,借款合同一般规定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其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下限的,应当调至利率下限。 5.借款期限,这是借款可以按合同合法使用借款的时间,到期一般应无条件偿还本息。 6.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7.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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