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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处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2021-11-12
2001年11月26日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批复》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终止实际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在招聘员工后从未与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员工和单位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的,单位可以提出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又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了今后无端纠纷。

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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