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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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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对村民委员会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二)摊派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责;(三)强制村民委员会参加与其职责不相关的会议或者协会、研究会等;(四)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收购村集体经济的土地、财产和资源;(五)截留、挪用、拖欠、侵占政府拨付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六)强行推销商品、商业保险,征订报刊、书籍;(七)其他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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