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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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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审核合格的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拦:(一)使用各种水源及供水设施设备;(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员转移;(四)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进行的建(构)筑物,使用临近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通信、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六)扑救火灾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事项。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在灭火救援中,因采取强制排除险情给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应急救援时,现场总指挥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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