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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代理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
涉案承包土地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所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属于物上请求权,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只要被告侵犯的状态持续,原告都可以要求被告返还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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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代理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律师事务所接受朱的委托,指派律师为朱诉郭友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于1998年9月30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为30年,并合法取得6.0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仍拒不返还。原告在2008年左右因家庭成员大多进城务工,将其中的4亩承包转租给被告种植,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虽然被告实际耕种多年,但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转租协议,被告一直强调为转让协议,被告称协议形式为转租,但内容实质为转让,理由为协议中表明:收益权、种植权归被告。从法律规定来说,规定了收益权的分配,但法律上并没有种植权的表述。协议约定“该协议的4亩田,今后如有政策的不变,收益权、种植权归乙方所有”,属于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土地流转期限约定不明,应对视为不定期转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其被告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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