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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土地承包经营权代理词怎么写?

2022-07-23
自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都是由基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的,土地调整涉及的范围广、问题多,唯有参与落实者才能真正厘清原委,妥善处理,这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立法本意。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虽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上诉人耕种二十余年,发包方未提出反对,视为接受,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上诉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94年土地调整后,上诉人就一直耕种位于大场畔的这2.41亩土地长达21年,期间精心耕种,纳粮交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没有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全面履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所规定的承包方的义务,在这21年里,发包方及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成员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22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本案中,上诉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这次土地调整后,发包方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上说,上诉人因之前长达21年的耕种,已经与AA镇邓寨子村委会形成了事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取得了该2.4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们也同时看到,一审判决中,也引用了《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但却完全无视本案上诉人耕种21年的这一实际,牵强附会地认定被上诉人与AA镇邓寨子村委会形成事实土地承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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