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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1]157号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该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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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2、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万元达不到本市年平均工资标准,不需要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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