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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的行为。
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判多久,具体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放行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犯罪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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