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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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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 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的行为。《刑法》有关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条文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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