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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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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主导产业范围的市(区)通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地方实际认定的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新就业岗位的企业开发,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是,每增加一个就业岗位,该企业为其新招聘人员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平均金额为基础进行补助金的补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必须连续计算,不得在时间段享受的补助金实行先支付后补助金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助金的新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支付额按月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吸收就业困难者,中小企业吸收大学毕业生就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的新招聘者,已经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金的,不得重复申报。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当地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交企业新职场社会保险补助金申请书,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填写企业上季度每月的净增加保险人数,新招聘人员人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的集中支付规定,将补助金支付给社会部门的支出者,社会部门将补助金支付给企业。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限最长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只试一次,下不为例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律明确禁止“试用期合同”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仅约定了试用期内薪资,则该薪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薪资,则转正后薪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薪水,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的数字,试用期薪水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1.、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告知劳动者他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防护条件、员工福利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告知员工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导致员工过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培训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责任。如因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举证义务“试用期”虽然是个彼此尝试、接触的过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与员工“拜拜”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一旦双方对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并保留必要的书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说明。
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的,也能够享相关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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