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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是这样的,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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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成都市民政局成民发(2011)78号文件,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1629元/月;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1303元/月; 3、因病一至四级残疾人员:97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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