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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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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二)合同期限;(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其他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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